2005年4月22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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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清法律关系 成功追回欠款

  杨志军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,现任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、法律总监(法律顾问)
  近年来,万丰法律部门共评审各类合同3600份,金额23.06亿元,制订了《万丰奥特控股集团合同范本》,涵盖了营销、采购、基建、技术、加工、承揽、广告、劳动等集团各级部门常用合同文本,共计32类;健全《应收账款管理制度》,落实了营销、财务、法律部门的分工负责制,并实行过程管理,通过诉讼或非讼法律手段等方式,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995万余元。

  2001年初,哈尔滨某汽车制造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进行改制,此时,其尚欠万丰公司货款300余万元。2002年,汽车制造公司将其资产中的70%卖给了湖南某公司,然后又以其剩余的30%资产与湖南某公司购买的70%资产共同设立了哈尔滨某汽车工业公司(简称汽车工业公司)。汽车制造公司的产权出卖后所得款项全部被其用来偿还了银行贷款,其他债权人的债务未进行任何清偿。在万丰公司催讨货款中,汽车制造公司承认欠款事实,但表示无力支付,汽车工业公司认为其为独立法人,汽车制造公司仅是其股东之一,其没有替股东偿还债务的义务。2002年10月,万丰公司向法院对汽车制造公司和汽车工业公司提起了诉讼。
  经过法院的多次开庭审理,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了调解,汽车制造公司分三次向万丰支付货款300余万元。
  杨志军评析
  我国公司法规定,公司分立应当通知债权人,未通知或未经得债权人同意的不得分立。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《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六条、第七条已明确规定,企业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,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,债权人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,新设公司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;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的,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的,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,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责任。据此,万丰有权要求汽车制造公司和汽车工业公司对300余万元货款债务承担责任。
  链接
  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亚洲最大的铝合金车轮生产企业。2004年企业总资产、主营业务收入双双突破20亿元,产品出口达到8000多万美元,为行业第一,被认定为“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”、“全国铸件出口龙头企业”;同时“ZCW”牌铝合金车轮被认定为“中国名牌产品”。
  集团公司董事长陈爱莲为全国优秀创业企业家、全国三八红旗手、全国企业联合会副会长、2004年十大浙商风云人物。
  浙江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供稿